計算橋式起重機的機構時,一般考慮三種載荷作用情況。
第一種情況-穩(wěn)定運動時的正常工作載荷。
第二種情況-不穩(wěn)定運動時的最大工作載荷。
第三種情況-非工作載荷。
若橋式起重機帶有額定載荷,并在正常工作和穩(wěn)定運動條件下處于工作狀態(tài),則認為是第一種載荷情況。機構的計算是在考慮到工作狀態(tài)的正常風壓下進行的。機構的零件按疲勞強度計算,在必要時,再計算模式和發(fā)熱。在計算零件時,建議應用能反映機構利用程度之影響及載荷數(shù)值之波動的等效載荷。
若橋式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(tài)中,并受到在最大工作狀態(tài)風壓下急劇起動和制動時所發(fā)生的和當與電動機或制動器最大力矩的載荷作用時,則認為是第二種載荷情況。
由于工作狀態(tài)的最大載荷作用之短暫性,零件是在考慮到動力載荷下按靜力強度來計算的。同時要考慮到被計算的機構環(huán)節(jié)相對于電動機或制動器的位置。
若橋式起重機在遭受到暴風時停止不動而處于非工作狀態(tài),則認為是第三種情況。零件以降低了的安全系數(shù)來驗算其靜力強度。在計算通用橋式起重機時,風壓可不比考慮。
當根據(jù)第一種載荷情況來計算起升機構的零件時,建議用等效載荷來計算,即這樣的一種載荷,它對零件的作用在 效應方面與在機構運用使其內受到個別載荷作用時的總作用相等。
為了計算等效載荷,必須作出機構的負荷型-這些負荷圖只有對于為移動工藝過程服務的起重機才可以作得準確,就是說,每一段時間內的載荷數(shù)值及其作用時間在運用期內以一定的程序重復者(例如,并式加熱爐用夾鉗起重機和鋼錠脫模起重機等的負荷圖)。
對于在各種各樣運用條件下工作的橋式起重機,要預先知道其機構的實際工作性質的大多數(shù)情況中是不可能的。所以,在這種情況下,必須或者作出近似的起重機機構負荷圖,或者在按第一種載荷情況及時零件時用額定載荷來代替等效載荷。
